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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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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开大教务〔2019〕4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点学科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和学校的...

(粤开大教务〔2019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点学科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学校授予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广东开放大学 (2).jpg第三条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条件:学术端正、治学严谨、成绩突出、工作扎实、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且热心学位管理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应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委员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三)学位办挂靠在教务处。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确定:

1.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分委员会主任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

2. 其他委员从各学院推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中遴选产生。各学院从本校和合作办学单位(分校或企业行业学院)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候选人。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

3. 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设置,一般组成人员715人,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可视学科开设及规模而定)。主任由本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他委员从本校和合作办学的单位(分校或企业行业学院)中遴选产生,兼顾学科、专业的代表性。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1名兼职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编制学位评定会员会章程、审定批准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学位授予的其他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三)提出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审定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五)做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定优秀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指导教师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八)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审议申请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或拟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核、批准和撤销学位论文答辩主持人的资格。

(五)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学位培养方案。

(六)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提出优秀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指导教师建议名单。

(八)负责分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和档案工作。

(九)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学位办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学位教育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起草、修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学位授予的其他规章制度。

(二)具体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的遴选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具体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整理、汇总学位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和拟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六)负责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七)受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申诉。

(八)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纪要及档案工作。

(九)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决定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开会。做出决议或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做出决议或决定。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经主任签字后生效备案。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会委员与所审议的人员或问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不参加审议。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因岗位调整、离职或健康状态难以参与工作,应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选。人员调整和补选决议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广东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粤开大教务〔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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