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先进,弘扬正气,树立良好校风、班风和学风,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合格人才,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资格
第一条 学校(含校外教学点)在籍业余(夜大)、函授(本、专科)在校学生,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没有受过学校违纪处分。
第二条 评选年度在校(含校外教学点)的业余(夜大)、函授(本、专科)专业班级。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不参与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和谐的活动。
(二)尊师重教,有良好的学风、考风,上课出勤率高。
(三)学生干部能起表率作用,组织开展集体活动,效果显著。
第四条 "学习优秀奖"的评选条件:
(一)勤奋好学,遵纪守法,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8及以上,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在良好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良好或以上者,且没有补考科目,上课出勤率好。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帮互助表现好,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者。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不参与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和谐的活动;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组织工作能力强,在集体中较好地起带头表率作用。
(三)尊敬师长,敢于批评不良现象,较好配合专业导师的工作,有较高威信。
(四)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的学生干部,无补考科目,上课出勤好。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不参与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和谐的活动;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毕业成绩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在良好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良好及以上者,无补考科目。
(三)本科毕业生必须取得学士学位。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帮互助表现好,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者。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名额占在同层次同科类应届毕业生人数总数的2%。
第八条 "学习优秀奖"名额占在同层次同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3-5%。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占在同层次专业班级学生干部人数的20%。
第十条 "先进集体"名额占专业班级数的15%。
第四章 表彰奖励方法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学习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获得者,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张榜表彰,并颁发广东工业大学荣誉证书。先进个人填写的评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进行民主评议推荐。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以所在专业班级为单位,在交流小结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经专业导师或班主任推荐,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